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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高价买来的车,不到半年就低价卖出,存在什么风险?

发布日期:2024-04-03 13:46 浏览次数:591

老板以公司的名义80万买进一辆车,现在还没到半年也没发生任何事故,就想以20万的价格卖给他自己,有涉税风险吗?另外,中间这60万的差额会减少公司的利润,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吧?

的确会减少公司的利润,不过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低价转让,税务局是不认可的,到时候可能会被要求按公允价值进行调增纳税。也就是说,如果这辆车因为某些原因,导致市场价只值20万,那没问题;但如果税务人员发现它的市场价值是60万的话,你就需要补税,还可能面临罚款和滞纳金。

注册资金实缴后,还能再拿出来吗?

王总注册了一家普通的商贸公司,将100万打到公司的公户上做了实缴。但是这100万是他问朋友张总借的,所以他这边实缴到公司并完成印花税缴纳之后,又把这100万转到王总账户,王总再把它还给了朋友张总。请问这种方法有风险吗?

其实这种就是所谓的过桥,在公司法里面有一个专门的名字,叫抽逃注册资金。王总作为公司股东,注册资本实缴到公司就属于公司的实收资本,要知道,公司是独立法人,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,王总再想从公司往外拿这钱,必须要有正当的名目,否则就叫抽逃注册资金。所以大家要明白,公司的钱跟老板和股东个人的钱是不能直接划等号的,不能想拿就拿。

在立案前主动补税,还会被定性为偷税并罚款吗?

青岛某运输公司少缴税款1255570.25元,在稽查立案检查前补缴了部分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。最终税务局仍以偷税定性,对其立案前补缴的部分税款处以0.5倍罚款,未补缴部分处以1倍罚款。请问,这样处理是否合理?

一般来说,造成少交税款结果的判定时点,并不是以立案日来确定的,而是以该税种的申报纳税期最后一日的次日来判定,如果逾期缴税,就造成了少交税款的结果。只要稽查部门查实了少交税款的主观故意,定性为偷税是没有问题的。

在立案前补缴税款,存在减轻违法结果的行为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,所以税务局对该公司立案前补缴的税款处以0.5倍罚款,对未补缴的那部分罚了1倍。

当然,稽查部门具体的执法尺度各地有所不同,具体如何处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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